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312,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羅永旭
被 告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