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379,202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吳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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