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胡峻源
被 告 鍾海龍
李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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