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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楊富元 原住彰化縣○○鎮○○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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