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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施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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