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487,2020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王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