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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陳進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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