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95,2020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羅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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