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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2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AGS-7602號之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以「AGS-7602號之駕駛人」為被告提起本訴,然未提供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經本院查詢車號000-0000號之車籍資料及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新臺幣13,800元,應陳報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含計算式),並提出修理後之彩色照片。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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