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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294號
原 告 園林凱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証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錦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會議紀錄,及原告主任委員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資料影本。
二、提出被告所有房屋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6 樓-6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三、所提出住戶規約影本非完整,請補提出完整住戶規約影本。
四、提出訂立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會議紀錄資料影本。
五、敘明被告所有房屋應繳管理費之詳細計算式,如:每坪每月應繳管理費為多少。
六、提出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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