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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非具體可得強制執行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本件訴之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本院108年11月14日彰院曜108司執戊字第44356號薪資債權移轉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至起訴之日止,計算訴外人賴彥凱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之具體數額。
是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參酌系爭執行命令所記載扣押金額、送達生效日、勞保就保資料等,遵期更正訴之聲明,陳報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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