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調,334,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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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34號
原 告 蕭安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游燿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或肇事致人傷害逃逸行為所致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安全帽、雨衣財物損失費用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60元(計算式:機車維修費用36,950元+安全帽、雨衣財物損失費用20,410元=57,3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二、敘明請求醫療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醫療費用6,000 元、至各該醫療院所治療之費用應分項列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診斷證明書、完整之醫療費用收據等。

三、敘明請求交通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交通費用3,600 元),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支出憑證、收據等。

四、敘明請求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工作損失9,162 元),並提出因本件事故請假、遭扣薪之證明,如請假資料、本件事故前後3 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五、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六、敘明請求機車維修費用其中零件費用為多少元,並提出發票或收據。

七、敘明請求安全帽、雨衣等財物損失各為多少元,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八、敘明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九、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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