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簡,260,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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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貴婷、詹OO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陳報補正:㈠請提出顯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4建號建物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

㈡請提出被告詹貴婷、詹OO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調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4建號建物於108年7月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予本院參辦。

㈣被告詹貴婷於108年6-7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㈤原告對被告詹貴婷之債權成立之時點尚有未明,原告應提出相關證明。

㈥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事實及理由,且將繕本2份逕寄予被告收受等節。

而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21日送達原告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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