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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明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江清
康遠東
蘇茂文
康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上訴人尚須補繳2,310元,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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