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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27號
原 告 林錦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賀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提出本件被繼承人黃忠賀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原告並應自行向管轄法院查明黃忠賀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確認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並依門牌號碼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查明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正確之住居所、國民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以利本院判明當事人是否適格,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本院將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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