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簡,34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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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41號
原 告 曹廣智
被 告 吳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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