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簡聲,9,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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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陳泮修之債權人,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0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

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三、經查,聲請人為陳泮修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憑。

然本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0號民事事件之卷證資料,尚涉及陳泮修以外之他人個資;

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有何利害關係。

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0號民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陳泮修之債權人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0號民事事件卷宗,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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