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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被繼承人楊志卿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並補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 地號、北勢段1153、1158地號、中興段819 地號土地及大發段375 建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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