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簡調,34,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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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聲請閱覽繼承登記資料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許世強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三、敘明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依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起訴狀附表二中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有誤,應予更正。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聲明、附表等),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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