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簡調,4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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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補正被繼承人徐錦錄之遺產清冊及全部遺產,並以被繼承人徐錦錄之全部遺產為撤銷之標的。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 地號、東門段204-9 、204-10、211 、212 、213 、214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請勿遮隱)。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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