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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夜合之除戶戶籍謄本、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陳夜合之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查報陳夜合之遺產清冊,提出其遺產稅申報資料、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如發現尚有其他遺產,提出該遺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並應更正訴之聲明。
三、提出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744-5 、鎮安段661-5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請自行計算確認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李青江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李青江之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應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扣除已繳裁判費,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六、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影本,請補提出。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訴之聲明、附表等),除戶籍謄本、登記謄本外,書狀及證物均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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