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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存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657元,應繳納裁判費1,440元。
二、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135,657元,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含計算式)應予陳報,並附具繕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
三、補正委任狀,並釋明其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所定堪任本件事件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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