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黃千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蔽)。
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共有人或繼承人如有未成年人者,併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五、提出受告知人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等法定代理人黃瑞明、陳嘉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系爭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之門牌或建號為何?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或房屋稅籍資料。
七、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請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書狀宜以電腦繕打後列印方式提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