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補,199,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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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鐘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仲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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