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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三、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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