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補,269,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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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佩菁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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