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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漂之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本件被繼承人張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如被繼承人張漂於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蒐集日即民國103 年6 月1 日前死亡,則原告應自行向管轄法院查明張漂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張信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確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謄本相同。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正確之住居所、國民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以利本院判明當事人是否適格,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本院將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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