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補,287,2020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月美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信男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附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係以姓名:張漂為查詢條件,顯與本件被告張金票之繼承人無關,且本件被繼承人張金票及其繼承人張吳梅、張幸男、張杉男均於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蒐集日即民國103 年6 月1 日前死亡,原告應自行向管轄法院查明張金票、張吳梅、張幸男、張杉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請查報張偉國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原告如再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以利本院判明當事人是否適格,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本院將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