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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貴婷、詹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顯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4建號建物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告詹貴婷、詹OO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調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4建號建物於民國108年7月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予本院參辦。
四、被告詹貴婷於108年6-7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原告對被告詹貴婷之債權成立之時點尚有未明,原告應提出相關證明。
六、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事實及理由,且將繕本2份逕寄予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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