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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352-LKW即徐瑞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函調得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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