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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春槐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賴**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
二、提出被告賴春槐、賴**及吳瑞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陳明目前訴外人鎧鉉不鏽鋼有限公司及被告賴春槐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額。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之聲明、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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