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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4號
原 告 盧昭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24,683 元部分不存在。」
原告於附表中主張之已還款金額分別為420,285 元及365,465 元,並請求確認此部分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應為785,750 元,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330 元,尚應補繳7,260 元。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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