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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陳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莉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3,310元。
二、補正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ATG-8077」之車輛行照影本。若原告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向警方報案之相關資料。
五、請就本件事故肇責比例表示意見。
六、起訴未附證物(原證1、2),應補提繕本各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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