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補,486,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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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黃柏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員林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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