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如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