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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雅姬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歷史帳單資料影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各門號請求被告給付之電信費、違約金各為多少,違約金之詳細計算式,各門號電信費之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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