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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7號
原 告 朱珮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裴志江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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