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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7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榮佑營造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是否有陳報清算事件、清算人就任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之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請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
二、所提出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未見新臺幣(下同)483,320元之記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及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及利息應分別列計)。
三、提出被告盧美芬、蕭仕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資料影本,應補提出。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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