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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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