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