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保險簡調,1,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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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保險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余樹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單號碼0500第20CC1PS61775號之完整保險契約條款資料影本(含附件內容全部)影本1件。

三、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敘明本件請求係依據兩造間哪份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向被告請求理賠?並提出於何時向被告公司請求理賠之申請書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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