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司調,211,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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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劉尚壽

法定代理人 劉福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坤厚等間號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坤厚等人應拆除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號」地上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收售出賣土地分配款等。

惟就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請求拆屋還地,應以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相對人始適法,聲請人雖就系爭建物主張相對人劉坤厚等為事實上處分權人,惟依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記載,其納稅義務人為劉重學,非聲請人所主張之相對人等,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無事實處分權之人為相對人就拆屋還地一事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可能;

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受領土地出售價款一事,相對人等僅不收受分配價金,並無法律上爭議,亦無調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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