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司調,235,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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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幸文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26建號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分割所有權行為應予撤銷,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云云。

惟查,聲請人所持理由依據顯然係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撤銷權行使,因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

而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被繼承人即相對人均願出席始能調解,且本件債權係因消費借貸而生,聲請人亦自承多次對相對人黃幸文催償未果,難期待相對人及全體相對人有到院調解可能,亦無調解實益。

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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