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12,2021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12號
原 告 姚伊綸
被 告 楊添洋(品冠3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