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159,2021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郭孟軒
被 告 邱知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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