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84號
原 告 盧俊嘉
被 告 李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小字第35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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