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鄭信煒
被 告 劉彥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4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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