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33號
原 告 盧子軒
被 告 劉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