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398,2021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98號
原 告 廖怡婷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號00 00室
被 告 黃保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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