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41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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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彩鶴
孫瑞宗
被 告 楊順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43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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